行政执法
行政裁量权基准
贵州省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系列文件已于2023年7月、2023年11月印发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之规定,市林业局决定执行省林业局裁量基准。执行中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将报请省林业局批准后调整适用。
按照市司法局统一安排部署,为规范我市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市林业局对《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六盘水市韭菜坪景区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涉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涉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现公布如下。
贵州省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暨裁量基准 (印发).docx
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动态调整内容(印发).xlsx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涉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