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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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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2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4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6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7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8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灾害防治科
9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灾害防治科
10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及其合并、变更隶属关系、变更地域范围的审批 行政许可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九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3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4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5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6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7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9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0 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森林资源管理科
2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4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5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6 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2019年通过)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7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8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29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0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1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2 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3 对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4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5 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6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7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8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39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0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1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2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3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4 对伪造、倒卖、转让釆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5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6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7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8 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49 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0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1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2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3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4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七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7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八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8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八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59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0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1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2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3 对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4 对在森林公园内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5 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6 对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7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8 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69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0 对《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1 对《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2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3 对破坏林木种质资源或者未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进行采集采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4 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5 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 (2023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6 对虚假上报林木种苗信息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7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有林场界标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8 对《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79 对《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0 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1 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2 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3 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4 对境外的机构和个人非法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2017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5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6 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7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施行)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8 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89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0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1 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2 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4 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5 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6 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7 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8 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9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1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2 对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3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5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6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7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8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运输工具、活动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09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发布)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0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1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2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3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4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5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16 对林木种苗质量以及林木种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2023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17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18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19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0 森林和草原火灾隐患及森林和草原防火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灾害防治科
121 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贵州省森林条例》(2023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22 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3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4 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5 对交界地区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行政检查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修正)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6 草原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27 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8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29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二条


灾害防治科
130 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31 对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
132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发布)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33 对在植物检疫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科
134 权限内占用林地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管理科(权限内占用林地审核受省林业局委托行使)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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