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全市林木采伐管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障林农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黔林发〔2024〕10号)及《贵州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活动。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经营,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功能不减弱。
分类管理原则:对公益林、商品林实施差异化采伐管理,天然林实行最严格保护。
便民高效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告知承诺制,提高服务效率。
公开透明原则:采伐限额分配、审批结果等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权责一致原则: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采伐、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林权制度改革创新
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推行以下创新措施:
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促进林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对经营面积达到500公顷以上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且有编制经营方案需求的,支持其编制5年期森林经营方案,可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控。
推行“林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采伐管理”模式。
第二章 林木采伐批前管理
第五条 采伐限额管理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总量。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伐限额的分配和管理,并遵循以下规定:
采伐限额应当保障困难群众的常规限额申请。
- 采伐分类管理
森林类型 |
允许采伐类型 |
特殊规定 |
人工商品林 |
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等 |
经营者可自主决定主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最大皆伐面积按坡度严格控制 |
人工公益林 |
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 |
坡度35度以下可实行3公顷以内连片更新采伐 |
天然林 |
仅限于灾害木清理、卫生伐等 |
禁止商业性采伐,不得改造为人工林 |
根据森林类别、起源和功能定位,实行分类采伐管理:
第七条 采伐审批材料
除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情况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林木采伐申请表,包含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印证资料;
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需明确林木所有权归属);。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得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国有林采伐;
天然林采伐;
皆伐面积2公顷(含)以上;
采伐蓄积200立方米(含)以上。
第八条 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采伐,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签署承诺书后,可免于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采伐申请,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建立告知承诺制采伐“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九条 特殊情形采伐
对以下特殊情形采伐实行专项管理:
紧急先行采伐: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需紧急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但须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将采伐林木情况及符合紧急采伐的相关资料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备,不需补办采伐许可,但所采林木占用当年采伐限额;
项目建设采伐: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项目,采伐审批可与林地审批同步办理,不占用采伐限额指标;
科研实验采伐:如已在设计方案等文字材料中明确采伐地点、面积、范围、林种、蓄积、株数、伐后更新等申请信息的,可用该材料及附图作为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古树名木采伐:严格按《贵州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林木采伐事中管理
第十条 采伐公示制度
实行采伐许可公示制度:
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应在采伐所在村(社区)公示至少5天。
第十一条 采伐现场管理
加强采伐作业现场管理:
采伐作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方式等进行,因故未能完成采伐的可在采伐许可过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三个月;
对皆伐作业,应保留伐区内的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坡度35度以上林地禁止采用全坡面皆伐方式,其他因维护公共安全等特殊原因采伐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伐过程监管
建立采伐全过程监管机制:
推行“林业站日常巡查+县级抽查+市级督导”三级监管模式;
对蓄积10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公顷以上的采伐作业,乡(镇)林业工作站应进行常态化现场指导;
鼓励采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建立采伐监管台账,记录检查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四章 林木采伐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伐区验收
实行伐区验收制度:
林业工作站应及时完成伐后验收,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超量采伐等;
对面积5公顷以上或蓄积100立方米以上的采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十四条 更新造林
强化采伐迹地更新管理:
采伐人应按规定的更新时限、树种、密度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
皆伐迹地应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采伐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不低于2%的采伐项目进行抽查;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全市采伐管理监督;
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违法采伐林木达到贵州省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标准的进行挂牌督办,并执行“三个到位”。
第十六条 信用管理
对存在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
信用信息与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制度由六盘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六盘水市林业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