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
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各市(特区、区)自然资源(林业)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2月7日
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消除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规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程序和处置办法,保障林业和草原资源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突发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者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其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按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性质、面积和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市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六盘水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六盘水车务段,以及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贵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
(3)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会议;
(4)组织、指挥、协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上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情况;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处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参与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有关货物木质包装物的检疫或复检工作;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对市内各通信运营企业进行检疫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木质包装物的检疫或复检工作;配合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灾害处置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有关货物木质包装物、城乡绿化调运的景观植物的检疫或复检工作;负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所建设的景区、公园、住房小区绿化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内有关承运、托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协助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根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保障应急车辆顺畅通行;负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绿化林带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实施灾情监测和施药的航空器提供保障。
(8)市水务局:负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林植物检疫及和管辖范围内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中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非常见有害生物信息组织对人体健康危害进行评估。
(11)市应急局:负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参与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救援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市场、花卉市场及木材生产加工单位、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疫监督检查,防止带疫的应施检疫的林业和草原植物及其产品的流通。
(13)市能源局: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有关货物木质包装物的检疫或复检工作,协调电力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基建项目中松木等木质包装材料的调运监管。
(1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15)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职责职能部门起草新闻通稿,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16)六盘水海关:负责出入境林业和草原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禁止带疫植物及其植物产品(包括木质包装材料)传入传出,严防境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入侵。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与应急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有关的气象信息。
(18)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内各寄递企业进行检疫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协调企业配合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林业和草原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或复检工作;配合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9)六盘水车务段:负责执行国内运输林草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协助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0)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配合地方做好管辖范围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参加地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常态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掌握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动态,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情况,研判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展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3)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5)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修订完善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指导、帮助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聘请市内有关专家,建立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核查、评估和分析,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提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灾害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2.2 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各市(特区、区)要与相邻县(市、区、特区)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协调处理机制,实行信息共享,联防联治。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类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风险包括由林业和草原有害昆虫、林业和草原植物病原微生物、林业和草原有害植物及其他林业和草原有害动物引起,可能导致林木产量降低、质量变劣甚至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生态影响的生物灾害事件。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将风险等级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级别。
3.2 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组成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数据采集,一是由乡(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站(中心)、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一线生产单位发现;二是由县级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组织的普查、专题调查以及航空遥感监测等发现;三是由护林员上报、群众举报并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确认。
发现可能导致灾害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时,县级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要派专人保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取样鉴定,必要时送市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进行复核和确认,如不能鉴定确认的,及时送省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实行分级预测预报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核实、鉴定、预测和预报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趋势,在核实鉴定后按照发布警报和定期、不定期的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将数据调度汇总到上一级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同时要对数据进行预测并发布本辖区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3.3 风险预警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个等级。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橙色预警信息及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呈报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争指挥部办公室)审批,由省级预警发布中心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及发展态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响应
3.4.1 蓝色预警
(1)预警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措施,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范处置工作,控制事态苗头,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人员。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及时全面地掌握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动态。
(3)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物资储备到位,各类器械、工具准备、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级别。
(5)严格按照有关报告制度要求,及时上报灾情;提高服务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和广大林农发布最新的灾情信息,发布可能受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和除治技术指导;加强舆情监测,做好引导工作。
(6)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义务。
(7)根据灾害发生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规定及时发布。
3.4.2 黄色预警
(1)市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应对措施。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督促检查。
(3)其他响应措施同3.4.1。
3.4.3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按照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争指挥部)的要求进行。
(2)市级响应措施同3.4.2。
(3)县级响应措施同3.4.1。
市、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当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基本要求
发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或疑似情况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1.2 责任主体与时限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情况报告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并加强监测。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局报告。
4.2 先期处置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灾害的发展,防止危害的扩散和蔓延,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发生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按照贵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特殊时段、特殊区域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可适当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负责灾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负责灾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灾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应对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负责灾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或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1.1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
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应急指挥部及省林业局的安排办理。
5.1.2 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并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并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申请,并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随时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增援,并积极配合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应急处置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组成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综合协调、灾害处置、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灾害处置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安排资源,调配处置队伍和设施设备,负责灾害的处置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因灾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处置由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的保障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工作。
(4)分级响应
当出现Ⅳ级灾情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响应措施:一是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指挥机构报告,当灾情涉及或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时,要向相邻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二是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灾情,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应急操作规程;
三是指定技术负责人,对应急处置现场实施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
四是根据需要迅速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扩散蔓延;五是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六是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实施经县指挥部审批的应急操作规程;七是做好因灾害致病病人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中毒或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八是做好由于应急处置工作可能引发的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当出现Ⅲ级灾情时,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以下响应措施:一是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二是抽调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灾情调查,分析发生趋势、组织制定应急操作规程;三是指定技术负责人,对应急除治现场实施全程技术指导和监督。县级指挥部应采取的措施同Ⅳ级灾情响应措施。
当确认发生Ⅰ级、Ⅱ级灾情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按省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办理。
(5)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处置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后,按程序报批,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
5.2 善后处理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按照专家组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分,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当地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继续对发生地及其周围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再度发生。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救济和灾后重建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对处置迹地、林地做好植树造林工作。
5.3 处置评估
预案实施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地县级指挥部,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经验教训,形成评估报告;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应对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总结,形成案例,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和案例报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 处置奖惩
在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组织调查,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较大和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组织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原因、性质、生态损害、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和草原植物检疫机构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应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专业队伍。
7.2 物资保障
各市(特区、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做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物资储备保障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物资准备充足。
7.3 资金保障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防、检疫等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 其他保障
7.4.1 通信和交通保障
工信、交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及交通保障,在本预案启动时,确保指挥部办公室与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之间、上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指挥部办公室与灾害应急现场工作组之间通信联络畅通,应急保障车辆通行顺畅。
7.4.2 技术保障
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市气象局要根据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应急需求等,为应急处置提供准确、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
7.5 科普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广泛宣传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控知识,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强化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对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认识,提高预防和处置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6 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加强本级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不断提高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30日印发的《六盘水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2.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3.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贵州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Ⅳ级) |
● 对人类生活、生产和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 国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 国内首次发现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特别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
● 省内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 ● 省内首次发现的全国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 ●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危害叶、梢成灾面积在25万亩以上,危害根、干、枝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 ●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发生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林区、森林公园,并可能对生态、景观产生严重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或生态损失。 ● 同一类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相对连片成灾草原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 ●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
● 全国林业和草原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非疫区县发生。 ● 贵州省林业和草原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市(州)行政区域首次发生。 ●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危害叶、梢成灾面积在5-25万亩之间,危害根、干、枝成灾面积在0.5-5万亩之间。 ● 同一类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相对连片成灾草原面积达到50-100万亩。 ●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较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
● 贵州省林业和草原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非疫区县发生。 ● 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危害叶、梢成灾面积在0.5-5万亩之间,危害根、干、枝成灾面积在0.05-0.5万亩之间。 ● 同一类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相对连片成灾草原面积达到10-50万亩。 ●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的一般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
附件2
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职称 |
丁武福 |
男 |
六盘水市自然保护地工作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杨中甫 |
男 |
六盘水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主任 |
龚洪海 |
男 |
六盘水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李林 |
男 |
六盘水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王建宇 |
男 |
六盘水市林业生态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
工程师 |
张建华 |
男 |
盘州市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
高级工程师 |
陈素娇 |
女 |
盘州市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
高级工程师 |
曾维军 |
男 |
水城区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
工程师 |
周训贤 |
男 |
水城区森林病虫害检疫防治站 |
工程师 |
何绍书 |
女 |
钟山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吴胜莲 |
女 |
六枝特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胡小梅 |
女 |
六枝特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中心 |
工程师 |
附件3
六盘水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